陳凱文:特首應否行使特赦權?

2019-08-30
陳凱文
學研社成員、福山智庫研究員、全國港澳研究會會員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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修例風波爆發以來,香港爆發了多場騷亂,警方亦因此而拘捕了七百多人,不少政界中人亦因此建議特首行使特赦權。以政務司前司長陳方安生為例,她便曾於六月下旬建議,一次過特赦在6 ‧12當日騷亂的所有潛在犯罪者。

至於行政會議成員湯家驊所創立的民主思路,則曾經建議港府成立「真相與和解委員會」(真委會),並認為特赦若能有助於重建社會互信和凝聚民間共識,真委會應具權力就任何案件的特赦作出建議。此外,近日曾跟特首會面的狄志遠,也建議政府可成立工作小組制訂特赦的指引。問題是,特首又可否及應該行使特赦權呢?

特赦≠大赦

在談論這問題前,我們必須先明白「特赦」(pardon)和「大赦」( amnesty)的分別。所謂「特赦」是指一個地區首長可赦免已被定罪的罪犯或免除其罰款,「大赦」則是除了赦免罪犯刑罰外,亦可決定任何人不被起訴,同時可撤銷起訴任何正被起訴的人。

因此,陳方安生的提議,其實是建議特首「大赦」而非「特赦」。然而,根據《基本法》第48 (12) 條的規定,特首只有權「赦免或減輕刑事罪犯的刑罰」,條文的英文版本更清晰,是“to pardon persons convicted of criminal offences or commute their penalties”,即是特首只可赦免已被定罪的刑事犯,沒有「大赦」的權力。

應尊重法官的量刑

相比之下,民主思路的建議,則比較合乎《基本法》第48(12)條的規定,因它一強調「真委會」建議特首行使特赦權前,必須經過及完成所有有關之法庭審判程序。問題是,民主思路認為所謂的「重建社會互信」和「凝聚民間共識」,可成為建議特首行使特赦權的理由,則是值得商榷。

誠然,《基本法》第48(12)條並沒有詳細列明特首可在甚麼情況下行使特赦權,但是《基本法》已賦予香港法院獨立的審判權和終審權,並賦予法官量刑酌情權,特首又應否貿然減低或赦免法官所判決的刑罰呢?

現時已有特赦準則

其次,香港現時已有特首行使赦免權的慣常機制:一是特可根據「長期監禁刑罰覆核委員會」的建議,作出赦免或減刑的決定;二是根據《監獄規則》第148(2)條規定,醫生如認為囚犯繼續留在監獄會有生命危險,或認為任何患病囚犯不會存活超過他的刑期,或完全或永遠不適合在監獄服刑,則可以書面向署長提出特赦或減刑建議,然後交由特首考慮是否動用特赦權。

第三種情況,是在囚人士向特首主動提出赦免或減刑的呈請,再由有關當局徵詢律政司法律政策專員及其他相關部門的法律意見,然後呈交特首考慮是作出赦免或減刑決定。在此情況下,我們又應否繞過現存的特赦機制,另立一套特赦的辦法及標準呢?

特赦不應含政治考慮

更加值得注意的是,現存機制都是從在囚人士的健康、有否在服刑期間為檢控工作提供實質協助、所犯罪行的性質、已服的刑期、是否已改過自新、以及可能對公眾安全構成的影響,作為是否特赦或減刑因素。相比之下,民主思路的建議,則是從特赦所帶來的政治效果考慮,有着政治凌駕法治之嫌。

最後但不得不說,民主思路的特赦建議,說得白一點,便是認為特首應該利用特赦權,平息非建制派支持者的不滿情緒。然而,這個做法等於向社會發放不良訊息:只要不滿政府的人數眾多,即使有人因此而犯罪,甚至使用暴力,也能得到特赦。若真是要從政治或管治角度考慮,這樣的姑息縱容,又會否為社會埋下動蕩的因子呢?這個問題,似乎更加值得我們深思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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